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677號
PCDV,112,司促,22677,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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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677號
債 權 人 劉順宏




債 務 人 林科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
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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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