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4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連宏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捌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