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292號
PCDV,112,司促,22292,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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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2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非訟代理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姜丞樺即姜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柒佰伍拾玖
元,及其中捌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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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