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874號
PCDV,112,司促,21874,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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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嚴凱即嚴華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伍萬零肆
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玖萬零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壹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陸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伍萬柒仟肆佰零柒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四)柒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陸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
按月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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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