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312號
PCDV,112,司促,21312,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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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31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鶯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照旭


債 務 人 朱振芳

吳佩嫻


一、債務人朱振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
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朱振芳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朱振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佩嫻給付之。
債務人朱振芳吳佩嫻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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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