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嚴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壹佰柒
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壹仟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