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480號
PCDV,111,簡上,480,202308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王秀曼
被 上訴人 廖仕宏
訴訟代理人 廖華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
8 月2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0 年度重建簡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本院於112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為公寓大廈上下樓層鄰居,新北市 ○○區○○路0 巷00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4 樓房屋)為被上訴 人所有,新北市○○區○○路0 巷00號5 樓房屋(下稱系爭5 樓 房屋)則為上訴人所有。民國000年0 月間被上訴人發現系 爭4 樓房屋之後陽台天花板有潮溼滲漏水情形,經請上訴人 前來查看,上訴人卻一直藉詞拖延,拒絕處理系爭5 樓房屋 漏水之情形,經聲請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 新北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結果認為系爭4 樓房屋後陽台 天花板之漏水原因可歸責於上訴人所有之系爭5 樓房屋漏水 所造成,系爭5 樓房屋修復漏水之項目及方法如附件新北建 築師公會111 年6 月22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259 號鑑定報告 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第8 頁㈡1.所示,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上訴人應將系爭5 樓房 屋,依附件新北建築師公會111 年6 月22日系爭鑑定報告書 第8 頁㈡1.所示之修復項目及方法予以修復至不漏水程度等 語。
二、上訴人答辯及上訴意旨則以:
 ㈠系爭4 樓房屋已經很老舊,被上訴人之陽台漏水可能是戶外 造成的漏水,且本件新北建築師公會鑑定時是使用浴缸儲水 ,此種鑑定方式上訴人並不認同。
 ㈡上訴人收受一審判決書後即協請專業人士至系爭5 樓房屋, 新北建築師公會所示之漏水點進行地磚刨除,然顯示之水泥 層並無含水情形,整個地面為乾燥狀況,僅靠外牆底部牆角 有潮溼感,此與上訴人前表示於漏水區沒有任何給水或排水 設施置之說明相符。外牆會滲水是因其外懸掛一共同管線, 此非上訴人專有專用,係屬社區共用部分,故其修繕之責非 屬上訴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 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等語。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系爭5 樓房屋 ,依附件新北建築師公會111 年6 月22日系爭鑑定報告書第 8 頁㈡1.所示之修復項目及方法予以修復至不漏水程度,暨 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 廢棄,被上訴人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 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負損 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 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被上訴人就其所有系爭4樓房屋之後陽台天花板因漏水 造成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漏水照片為證(見原審卷 第43頁至第49頁、第59頁),且聲請原審囑託新北建築師公 會鑑定,經原審就「㈠系爭4樓房屋後陽台天花板之漏水原因 為何?是否與直上樓層即系爭5樓房屋有關?㈡修復漏水原因 之項目及方法為何?」等事項囑託該公會鑑定,就「漏水原 因」之鑑定結論為:「新北市○○區○○路0巷00號4樓房屋之後 陽台天花板漏水原因為上方頂版(此為系爭5樓房屋之地坪 )滲漏水所致。與直上樓層即同區中原路5巷11號5樓房屋之 漏水有關。」等情,此有該公會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按,據此可知,系爭4樓房屋後陽台天花板漏水所生之損 害,係因上訴人所有系爭5樓房屋之後陽台地坪滲漏所造成 。
 ㈢至上訴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花開富貴社區之陳報書 表示「5樓因位置關係故成為俗稱的風頭壁,雨水易潑向該 樓層」(見簡上卷第31頁),及堂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所提出之漏水證明表示「該區漏水是因外牆風頭壁,而非5 樓陽台」(見簡上卷第101頁),然經本院函詢新北建築師 公會,其說明略以「鑑定方法為樓版積水測試用以確認樓版 (含防水層)之防水效能,是一種評估建築物樓版綜合防水 性能慣用的鑑定方法。積水測試前於直下方樓版先做紀錄, 積水測試後再做一次,接著將前、後紀錄進行比對,本件系 爭後陽台樓版經積水測試目視發現有水滴滲出即表示該樓版 防水效能有問題才會產生滲漏水之現象;鑑定人另採水分計



檢測樓版測點試水前、後之水分含量相對變化主要是進一步 用儀器評估,上述目視及水分計檢測佐證方式以目視所見樓 版滲漏水為主,後者水分計檢測只是輔助用。」、「 使用 樓版積水測試之理由:①初勘時標的物 5 樓陽台地磚面鋪PU 防水層,當日與被告王秀曼委託之水電師傅至4 樓會同原告 訴訟代理人掀開系爭後陽台天花板維修孔勘查頂版現況,發 現4樓洗衣機上方靠外牆側之5樓地坪排水管與RC樓版連結處 有滲水情形,樓版面有5樓地坪裂缝硬固之白色藥劑滲出。② 標的物5樓後陽台欄杆上有加窗,天候影響不大。③標的物5 樓後陽台則設有洗衣機、預鑄RC水槽、雜物架、鳥籠及魚甕 等,陽台地碑上鋪有PU防水層,其上有塑膠止滑墊、卵石、 鑿面石板及空心磚等,後門木作門板下方包覆不銹鋼打上矽 利康填缝以防腐朽,研判5樓後陽台使用水的頻率很高。④標 的物5樓後陽台現況地磚上面鋪PU防水層,觀察該防水層面 呈翠綠色判斷剛完工不久。」,有新北市建師鑑字第104號 函在卷可查(見簡上卷第103頁),是鑑定人根據使用現況 及防水層塗佈等客觀條件,依專業知識及經驗學養研判採此 鑑定方法,且與兩造間並無任何親誼仇怨關係,則其鑑定意 見應屬可採,至上訴人提出之陳報書、漏水證明均僅提出結 論,但並未說明其鑑定方法、鑑定經過,本院無從冒然採信 其結論,難僅以此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㈣本件被上訴人所有系爭4樓房屋後陽台天花板因漏水所生損害 之原因,係因上訴人所有之系爭5樓房屋後陽台地坪滲漏所 造成,顯然可認上訴人對其房屋專有部分未盡管理維修責任 ,則被上訴人基於所有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上訴人應將其 所有系爭5樓房屋漏水之原因予以修復,以回復損害發生前 之原狀,自屬有據。又依系爭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上訴 人所應為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均如前開鑑定報告書中第8 頁㈡1.所載(即附件五第2頁),足見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依 該修復方法、項目將系爭5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程度,亦屬 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5 樓房屋,依附件 新北建築師公會111 年6 月22日系爭鑑定報告書第8 頁㈡1. 所示之修復項目及方法予以修復至不漏水程度,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調查證據聲 請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 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1/1頁


參考資料
堂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