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87號
PCDM,112,附民,287,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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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李心渝

被 告 石宗仁


林熯文
曾祥

胡貴美
黃熙雪

吳明娟

蔣佳修

簡麗虹

馬德利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達夫 住○○市○○區○○路00號(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1 居桃園市○○區○○○路00號0樓之0
張皇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 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 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謂「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 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 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 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25號 、第26號、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判決要旨參照)。二、經查:原告對被告石宗仁林熯文曾祥聖、胡貴美黃熙 雪、吳明娟蔣佳修簡麗虹馬德利林達夫張皇文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公訴人所指及本院認定 原告遭詐騙之經過,前述被告非與原告被害事實即起訴書附 表編號12相關之犯罪行為人,是原告非因被告11人之刑事犯 罪而受害之被害人,與被告11人涉犯之犯罪事實無關。既以 被告11人非依民法對原告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併予駁回。至同案相關即被告馮建燈部分,另經本院 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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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