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907號
PCDM,112,金訴,907,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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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582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裁
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共拾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育權可預見依指示使用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後,放置 在指定地點,任由不詳之人取走,與詐欺犯罪有關,並足以 阻斷金流,竟貪圖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報酬,與不 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 不確定故意聯絡,先由不詳之人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詐欺時間 、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如附表一),張育權再依不 詳之人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拿取金融卡提領款項(提領帳戶 、時間、地點、金額如附表一),並尋找隱密地點放置所得 款項,最終由不詳之人取走,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本質及去向,因此獲得報酬6,000元。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柳伯諺陳天俊謝昇翰以外)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張育權已經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 罪事實坦承不諱(偵卷第5頁至第13頁背面、第104頁至第10 6頁;本院卷第58頁、第66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 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二),並有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 據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 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 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二)被告與不詳之人分工合作,各自擔任聯繫、提款、收款的 工作,對於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及洗錢的行為,具有相互 利用的共同犯意,並且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 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三)罪名的競合與罪數的認定:
  1.被告多次提領附表一所示之人被詐欺款項的客觀行為,各 別侵害同一個被害人的財產法益,行為之間的獨立性非常 薄弱,無法勉強分開,應該視為數個舉動的接續實行,分 別以實質上一罪的「接續犯」進行評價比較適當。  2.被告按照指示,提領人頭帳戶內款項後,尋找隱密地點放 置所得款項,最終由不詳之人取走,除了是詐欺取財犯罪 的分工行為以外,也是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行為,兩者 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可以認為 被告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屬於想像 競合犯,依照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洗錢罪處斷(最高 法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3.因為不詳之人使用不同的詐騙方法,行為時間、被害人也 都不一樣,各別具有獨立性,各別被害人遭詐欺款項的洗 錢行為之間,可以認為是犯意各別,而且行為互殊,應該 以被害人的人數為基礎,分別進行處罰(共10罪)。(四)被告構成「累犯」,但沒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1.被告因為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2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7年 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的事實【下稱前案】,起訴書 已經詳細記載,並經檢察官當庭主張,被告也沒有爭執, 更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的記載相符(本院卷第 9頁、第66頁),足以認為被告確實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2.但是前案為不能安全駕駛罪,與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的類 型不同,檢察官又沒有提出證據說明被告主觀上具有特別 惡性或是存在刑罰感應力薄弱的情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法院裁量後認為並無加重被告處罰的必 要,只需要於量刑時,在法定刑之內,進行斟酌即可。(五)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刑罰減輕事 由):
  1.被告行為以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 年6月16日開始施行(112年6月14日公布),原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經過比較的結果,修正後規定比較不利 於被告(要求「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必須自白,過去只 需要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減刑),因此應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2.被告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審理自白洗錢罪犯行,應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
(六)量刑:
  1.審酌被告明知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可預見依不詳之人指示 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再放置在指定地點,任由不 詳之人取走,與詐欺犯罪有關,竟貪圖1日2,000元的報酬 ,與不詳之人分工合作而完成詐騙計畫,並製造金流斷點 ,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又被告一度改口否認犯罪,但最終 坦承犯行,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前科,並有時間相近、手 段類似的詐欺、洗錢案件,被法院判處罪刑,在整個犯罪 計畫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具有決策權的角色,提領的 款項全部都不是自己保有,提領日隔天獲得報酬,實際上 共取得6,000元酬勞,以及被告於審理說自己國中畢業的 智識程度,目前在市場擺攤賣海鮮,月薪約4萬元,與母 親、哥哥同住,需要扶養母親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與告 訴人陳柏丞以500元達成調解約定(清償完畢),未與其 餘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因素,並以各被害人受騙金額多 寡為基礎,就被告所犯各次洗錢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 準。
(七)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都尚未確定,而且根據被告的前案 紀錄表所示,還有犯罪時間相近、手段相似的詐欺、違反 洗錢防制法案件還沒有判決確定,為保障被告的聽審權, 減少不必要的重複裁判,應該沒有單就本案的犯罪先定其 應執行刑的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未扣案犯罪所得5,500元應沒收: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供稱:我一天的報酬是2,00 0元等語(偵卷第13頁背面、第104頁背面;本院卷第58頁 ),又被告本案的提領日期為111年10月14日、22日、27 日,共3天,可以認為被告的犯罪所得為6,000元。(二)因為被告與告訴人陳柏丞以500元達成調解約定,並清償 完畢(本院卷第69頁),這部分的犯罪所得已被剝奪,若 再宣告沒收或追徵的話,將是一個過於苛刻的決定,應該



根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再進行沒收宣告。(三)至於未扣案犯罪所得5,500元部分,則按照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的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在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經不用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 收,可以另立一項合併為沒收宣告之諭知,也使判決主文 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院將應該 沒收的犯罪所得合併宣告於另外一個獨立的主文項,除了 有利於執行以外,也符合沒收制度的本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巧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主文 1 張婉倩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12日15時57分,假冒「BHK'S無暇机力」拍賣客服人員,致電張婉倩,並佯稱誤將張婉倩設定為固定賣家,需依指示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帳戶,將存款匯入安全帳戶云云,致張婉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4日18時24分 9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彥儀】 111年10月14日18時3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 2萬5元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14日18時26分 4萬9,986元 111年10月14日18時30分 2萬5元 111年10月14日18時31分 2萬5元 111年10月14日18時32分 2萬5元 111年10月14日18時3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華寧店) 2萬5元 111年10月14日18時34分 2萬5元 111年10月14日18時3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 2萬5元 111年10月14日18時37分 1萬5元 2 陳柏丞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2日某時,假冒「順發3C量販店」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主任張國輝,致電陳柏丞,並佯稱誤將陳柏丞設定為量販商家,需依指示配合操作銀行自動櫃員機始得解除扣款云云,致陳柏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2日16時30分 9萬7,88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惠珊】 111年10月22日16時4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埔墘郵局) 6萬元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2日16時36分 2萬2,309元 111年10月22日16時43分 6萬元 111年10月22日16時43分 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6萬元) 3 柳伯諺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7日16時22分,假冒網路電商「買動漫」及中國信託銀行業務人員,致電柳伯諺,並佯稱系統訂單設定有誤,需依指示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帳戶取消云云,致柳伯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7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22分) 2萬12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家瑋】 111年10月27日17時36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新正店) 2萬5元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7日17時41分 7,005元(起訴書誤載為7萬5元) 4 陳天俊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7日16時48分,假冒網路電商「買動漫」及不詳銀行工作人員,致電陳天俊,並佯稱系統誤將告訴人陳天俊設定成定期扣款儲值會員,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天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7時34分 7,010元(起訴書誤載為7,10元)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莊子誼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7日16時34分,假冒網路電商「買動漫」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莊子誼,並佯稱系統設定有誤,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帳戶始得取消訂單云云,致莊子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6時54分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家瑋】 111年10月27日16時5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 5萬元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7日16時58分 4萬3,043元 111年10月27日17時4分 4萬3,000元 6 劉名軒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7日16時30分,假冒網路電商「買動漫」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劉名軒,並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訂單異常,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始得解除云云,致劉名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7時10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9分) 2萬9,96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家瑋】 111年10月27日17時18分2秒 新北市新莊區新莊區中正路245號(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 2萬5元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7日17時18分52秒 1萬5元 7 郭秝萓(起訴書誤載為「郭秝萱」) (提告) LINE暱稱「吳玉鳳」,於111年10月27日,添加郭秝萓為好友,並假冒華南銀行貸款專員,佯稱依指示配合匯款即可辦理貸款云云,致郭秝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7時58分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美琪】 111年10月27日18時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 4萬元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劉雅儒 (提告) LINE暱稱「陳育佑」,於111年10月27日15時53分,假冒「喜番屋」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劉雅儒,並佯稱劉雅儒被誤設定期扣款,須配合操作台灣Pay及銀行自動櫃員機,始得解除云云,致劉雅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8時3分 1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美琪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朱啟瑞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7日15時,假冒「蝦皮拍賣」、郵局客服人員及LINE暱稱「李文海」,致電朱啟瑞,並佯稱點擊手機不詳連結,操作銀行網路ATM,即可完成防偽認證云云,致朱啟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7時29分 2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美琪】 111年10月27日17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新正店) 2萬元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7日17時36分 2萬9,988元 111年10月27日17時35分 1萬元 111年10月27日17時42分(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 2萬元 111年10月27日17時43分(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 1萬元 10 謝昇翰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7日17時2分,假冒「頑童殿堂」客服人員,致電謝昇翰,並佯稱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致謝昇翰被設為高級會員、訂單異常,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帳戶始得解除云云,致謝昇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7時6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2分) 4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美琪】 111年10月27日17時1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 2萬元 張育權共同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7日17時12分 2萬元 111年10月27日17時14分 1萬元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卷頁位置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張婉倩張婉倩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19頁至第13頁背面 張婉倩報案資料 他卷第8頁正背面;偵卷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陳柏丞陳柏丞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27頁至第28頁背面 陳柏丞報案資料 他卷第17頁至第18頁;偵卷第29頁正背面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明細 偵卷第32頁 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卷第32頁 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柳柏諺) 柳柏諺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57頁正背面 柳柏諺報案資料 偵卷第68頁至第69頁 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陳天俊陳天俊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70頁、第128頁 陳天俊報案資料 偵卷第71頁至第72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莊子誼莊子誼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60頁至第62頁 莊子誼報案資料 偵卷第63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劉名軒劉名軒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64頁正背面 劉名軒報案資料 偵卷第65頁至第66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郭秝萓) 郭秝萓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45頁至第46頁背面 郭秝萓報案資料 偵卷第47頁至第48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劉雅儒) 劉雅儒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49頁至第51頁 劉雅儒報案資料 偵卷第52頁至第54頁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朱啟瑞朱啟瑞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41頁至第43頁 朱啟瑞報案資料 偵卷第44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10 (被害人謝昇翰謝昇翰於警詢證詞 偵卷第38頁正背面 謝昇翰報案資料 偵卷第39頁至第40頁 銀行資料 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林彥儀) 偵卷第18頁 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戶名:邱惠珊) 偵卷第26頁 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李家瑋) 偵卷第55頁至第56頁 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吳美琪) 偵卷第33頁至第34頁 監視器畫面 提領畫面 偵卷第115頁背面至第121頁 馬路監視器畫面 偵卷第73頁至第99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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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