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655號
PCDM,112,聲,2655,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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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懿瑄



具 保 人 陳懿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
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懿嘉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懿瑄因妨害秩序案件,經依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下稱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嗣由具保人 陳懿嘉繳納現金後(存單號碼:111刑保字第204號),將被 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稱新北 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02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另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懿瑄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無 著,致無法執行刑罰,且具保人陳懿嘉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 告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均 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其等戶政役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 單號碼:111刑保字第204號)、執行傳票、通知書、檢察官 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5日 新北檢貞壬112執6029字號函、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 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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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