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43號債 權 人 詹木貴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伶穗、黃義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為何?(是否為連帶給付)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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