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星宏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陳星宏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按竊盜罪所 保護之法益係財產監督權,則同時同地竊取數人之財物,自 屬侵害數人之財產監督權法益,應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法則之適用,合先敘明。查被告本次竊盜犯行,係 於相同時間、地點,進入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夾太郎 夾娃娃機店,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又被告本次竊盜犯 行,其主觀上只有一個竊取行為,惟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 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一竊盜既遂罪。
㈡、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 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 價值高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而被告所竊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未經查扣,仍屬 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犯罪所得 備註 1 七龍珠人物公仔1盒、動漫大盒公仔2盒、一盒遙控直升機(計值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未扣案,為葉原廷所有 2 一番賞海賊王公仔1盒及海賊王公仔1箱(計值約5,000元)。 未扣案,為陳建華所有 3 公仔3盒及一番賞公仔1盒(計值約1,000元)。 未扣案,為楊順國所有 4 大小公仔、喇叭、梳子、耳機等20項物品(計值約2,000元) 未扣案,為楊昕偉所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365號
被 告 陳星宏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星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2月16日2時9分許起,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夾 太郎夾娃娃機店,徒手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行為,得手後逃 逸。
二、案經葉原廷、陳建華、楊順國、楊昕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星宏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葉原 廷、陳建華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監視器影像截圖11 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未扣案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璿伊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竊盜行為時間、地點 竊得物品及價值 新臺幣(下同) 有無領回 1 葉原廷 (有提告) 民國110年12月16日2時9分許起,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夾太郎夾娃娃機店,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七龍珠人物公仔1盒、動漫大盒公仔2盒、一盒遙控直升機 (價值1,000元) 無 2 陳建華 (有提告) 民國110年12月16日2時9分許起,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夾太郎夾娃娃機店,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海賊王公仔1盒及海賊王公仔1箱 (價值5,000元) 無 3 楊順國 (有提告) 民國110年12月16日2時9分許起,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夾太郎夾娃娃機店,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公仔3盒及一番賞公仔1盒 (價值2,100元) 無 4 楊昕偉 (有提告) 民國110年12月16日2時9分許起,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夾太郎夾娃娃機店,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大小公仔、喇叭、梳子、耳機等20項物品 (價值2,000元)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