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柏通
李建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2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衣服共柒佰貳拾捌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陶柏通、李建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32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哆啦A夢」 商標圖樣之衣服728件,經鑑定後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 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0年度偵字第32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 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衣服 728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 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懿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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