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欣宏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即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200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零伍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壹組、吸管壹根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欣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0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0805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含殘渣之吸管1根,均屬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三、查被告陳欣宏前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觀察勒戒期滿(接 續執行他案),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字緝第20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1份附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 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0.0831公克,驗餘淨重0.0805公克);扣案之吸 食器1組、含殘渣之吸管1根,經以乙醇溶液沖洗鑑驗分析, 亦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 總醫院111年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盛裝前 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併
同前揭扣案沖洗方式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 食器1組、含殘渣之吸管1根,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均難與之 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