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29號
CHDV,112,補,529,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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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翁茂誠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祐誠間返還借名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0元,請如期繳
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
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
可遮蔽)。
三、提出原告戶籍謄本正本(包括改名前之姓名「林鏡地」之記
戴;資料勿省略或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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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