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嫦慧
相 對 人 蘇惠澤即蘇振輝之繼承人
蘇惠哲即蘇振輝之繼承人
周蘇雪薇即蘇振輝之繼承人
蘇詵唲即蘇振輝之繼承人
蘇妍媚(即李蘇妍媚、即蘇振輝、蘇柯貞姃之繼
承人)
蘇明美(即蘇振輝、蘇柯貞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
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正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更正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