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賴政義 上列聲請人賴政義因與相對人楊淑茵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政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陳報相對人楊淑茵於本票上所載之完整地址(新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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