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9884號
債 權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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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債 務 人 TIANI(中譯:迪雅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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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向內政部移民署調查債務人 TIANI之最新
雇主。查第三人住居於嘉義市東區,因非屬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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