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被 告 鉅鋒鋼鐵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盈誠
被 告 林晏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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