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全聲字,112年度,1號
PTDV,112,家全聲,1,202308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徐純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徐揚勝
徐瑞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家全字第一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與相對人間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曾經聲請對於 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 定(下稱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已經和解成立 ,為此聲請撤銷原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設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事件亦有準 用。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原假處分裁定為憑,並 有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224號調解筆錄足參,可信為真。是 以,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假處分裁定,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 ,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