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120號
PTDV,112,司促,9120,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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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蔡基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
0,375元,及其中新臺幣858,672元部分,自民國112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承上,如不更正聲明,請提出得請求還款明細中其他費用新
台幣93元及起息日為112年5月22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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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