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9號
ILDV,112,補,169,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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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陳重疊


被 告 高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
地上物及車輛移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查上述土地於11
2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萬3,9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7,500元【計算
式:23900元×被告占用面積25平方公尺=597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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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