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呂文豪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文豪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 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相對人修改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爰檢具原捐助章程、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 後章程、董事暨監事聯席會議記錄、董事暨監事聯席會議簽 到表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召開第2屆第8次董事會議 暨第1屆第8次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7、9 、12、14、17條,此固有聲請人所提之會議紀錄可憑,又聲 請人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記載其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惟本院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其變更登記日期為「10 9年5月28日」,並非顯示最新之法人登記情形,而本院自聲 請人所提之相對人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暨章程變更核定(驗印 )文件,其內有關相對人於112年4月17日所為董事會議暨監 事聯席會議之紀錄,業已記載本件聲請人早於112年1月31日 辭任相對人之董事長,上開會議中並經推選蔡世寅為相對人 之第三屆董事長,憑此可見本件聲請人於112年5月15日向本 院提起本件聲請時,業已非相對人之董事長,又聲請人亦未 為陳明其與相對人間有何其他利害關係,本件聲請人實難認 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