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0號
ILDM,112,附民,110,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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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傅至正
被 告 呂家瑋
唐偉龍
陳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呂家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傅 至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唐偉龍陳吉宏則非上開刑事案 件之被告,惟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主張被告唐 偉龍、陳吉宏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爰就被告唐偉龍陳吉宏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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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