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13號
ILDM,112,簡,513,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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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一補 充「至被告雖辯稱:我沒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云云,然被告既 明知公共澡堂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證人黃政智亦於警詢中 證稱:我跟旁邊泡湯的人當時都有喝斥被告,被告不理會我 們等語,可知被告確有供人觀覽之意圖甚明。」等語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557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凌晨0時56分,在宜蘭縣○○鄉○○路0 0○00號湯圍溝公共澡堂內泡湯後,竟意圖供人觀覽而基於公 然猥褻之犯意,在不特定人進出,得以共見共聞之澡堂內, 以右手上下滑動其陰莖,供澡堂內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方式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 ○○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政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 ,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照片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前 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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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