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62號
ILDM,112,簡,462,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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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維鎮

籍設宜蘭縣○○鄉○○路○段0號(宜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4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維鎮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943號

  被   告 宋維鎮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號



(宜蘭○○○○○○○○○)
            居宜蘭縣○○鎮○○○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維鎮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下午2時11分許,在宜蘭縣○○鎮○ ○路00號羅東郵局前,見隔壁停放機車上放有白色安全帽1頂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杜 心媃所有之上揭安全帽,並戴用攜離現場。嗣經杜心媃發現 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杜心媃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宋維鎮經傳未到庭。被告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 行,辯稱:我沒有行竊,我是拿錯安全帽,我原本的安全帽 是藍色的,我認定藍色跟白色很像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 實,業據告訴人杜心媃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8張附卷可稽,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宋維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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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