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2年度,86號
SLDV,112,司家他,86,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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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郭禮
相 對 人 郭貞伶
郭澤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禮正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 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1 年度 家親聲字第458 號),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以111 年度家救字第14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 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 件,經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已告確定。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 ,於111 年7 月7 日為本件聲請時(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章 參照)年齡為85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11 年度簡易生命表所 示,臺北市85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6.46年。又參照本件聲 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伊死亡日止 ,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50,400 元(計算式:1000 0 ×2×12×6.46=0000000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 定,應徵收程序費用為2,000 元,是以,聲請人應向本院繳 納程序費用2,0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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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