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7004號
SLDV,112,司執,67004,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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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70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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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許方如
債 務 人 林晟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設 在新北市五股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 轄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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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