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60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葉芝昀
債 務 人 己富企業有限公司(撤銷登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宜忠
法定代理人 李沐哲
法定代理人 吳明山
法定代理人 柯賢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經查債務人 己富企業有限公司已撤銷登記,其撤銷登記前之設立地址位 於臺北市中山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 轄,此有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 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