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5423號
SLDV,112,司執,65423,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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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54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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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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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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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查該債務人設籍桃園市桃園區,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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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