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768號
債 權 人 葉泓翌 住○○市○○區○○○街00巷0號
債 務 人 顏聖賢 住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1段166巷69弄34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吉不動產仲介經 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在新北市蘆 洲區,非屬本院轄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本 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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