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3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洪智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及郵局帳戶以執
行其薪資及存款債權,惟債務人目前無投勞保,而開戶郵局
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此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應
執行之標的物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