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9332號
SLDV,112,司執,59332,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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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3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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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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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洪智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及郵局帳戶以執 行其薪資及存款債權,惟債務人目前無投勞保,而開戶郵局 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此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應 執行之標的物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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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