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3612號
聲明人即
債 務 人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育奇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凸發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凸發科技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品睿綠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公司已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經股東
會決議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現正辦理了結
現務事宜,相對人之貨款債權未設定任何擔保,非屬法定優
先清償債權,屬普通債權,卻可透過假扣押聲明人公司資產
在前,強制執行本公司之反擔保金在後,形同以普通債權變
相取得優先於擔保債權之效力,影響其他債權人可獲分配之
金額,亦影響清償程序,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本件聲明人
於112年7月21日致函本院就聲明意旨事由提出說明,核其意
旨係對本院112年7月4日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應依聲明
異議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持本院112年度移調字第82號調解筆錄為執行名
義,聲請執行聲明人於本院112年度全字第39號(本院112年
度存字第449號)之擔保金,經本院於112年7月4日核發執行
命令扣押,並經本院提存所於112年7月24日撥入款項。聲明
人主張相對人對其之債權非優先債權,依公司法規定應與普
通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受償乙節,查,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
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
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
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公司法第294條關於破產、
和解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公司法第335條分別定有明文。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聲明人公司所為之清算程序為普通清算程
序,非屬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之特別清算,並不準用公司法
第294條之規定,故對於清算程序中之公司,持有執行名義
之債權人,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而本件相對人為持有執
行名義之債權人,其對聲明人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應無
不合,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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