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契約存在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5年度,214號
OLEV,105,員簡,214,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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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張如宗張黃要之承受訴訟人
      張展彰張黃要之承受訴訟人
      張瓊月張黃要之承受訴訟人
      張益連張黃要之承受訴訟人
      張竣發張黃要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五人
同訴訟代理
人     謝秉錡律師
前列五人
同複代理人 林聖芳律師
      張淳烝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張敦德
法定代理人 張瑞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年度員簡字第27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 訴訟,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5年8 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106年5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檢附上開民事事件之 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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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