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4號
KLDV,112,訴,134,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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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 & Wessels Street, Arcadia Pre

代 表 人 K. Hung 應受
原 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Paul Hsieh 應受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應受
原 告 一太事務機器行


代 表 人 孫子成
原 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應受
原 告 謝諒獲 應受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灣基隆地法院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 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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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