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楊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宏(原名林柏澄)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