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莊梅霞
訴訟代理人 沈裕彬
原 告 陳芷庭
訴訟代理人 紀凱賓
被 告 基隆市民生世界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以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雖自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係起訴
請求確認基隆市民生世界社區第六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
效(決議不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此應屬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
費,惟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
料亦難以估算,原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應認訴訟
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而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之3,000元,原告尚
應補繳裁判費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