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彭政順
上列原告對被告張煉德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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