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號
KLDV,112,消債更,5,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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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箸裕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17 8,600元,財產為有價證券(國票金)196、富邦人壽保單保 價金2份。聲請前2年內收入民國107年12月至110年6月為集 結號早餐店每月約15萬元,目前收入為薪資每月28,000元。 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手機費、交通費 、醫療費、早餐店店租、員工薪資、材料費用)合計約277, 77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調解 不成立,為此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 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 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108年度至110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存摺影本、保險單、投資 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 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 動明細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查,聲請人自陳自107年 起至110年8月經營集結號早餐店,每月營業額剛開始做的時 候有十幾萬,後來碰到疫情很慘,不夠工資及房租等語(本 院卷第471頁),是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而 本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民事陳報狀略以:「



…且依債務人申辦貸款時所稱經營線上及線下商品買賣,每 月淨收入達8萬元以上…」等語。經本院訊問聲請人人陳稱: 「(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是哪一年的事情?)大概 111年4月份左右。」、「(當時是有在經營其他的商品買賣 ?)沒有。」、「(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說你在申辦貸款 的時候你自己說在經營線上商品買賣?〈提示裕融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狀〉?)我絕對沒有這樣說,我也不懂網路作 業,也不會。」等語(本院卷第471、472頁)。惟經本院再 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結果,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略以:「…今陳報債務人於111年4月7日出具之申請書, 載明服務單位:集結號瓜子,職稱:老闆、月所得8萬元, 線下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路○號、線上營業網址:…」等 語,並檢送經聲請人簽名之申請文件影本,其上記載:「… 名稱:集結號瓜子(南雅夜市)」、「職稱:老闆」,並記 載地址,及「銷售網址:https://www.facebook…」,及勾 選「自營」,記載「月所得8萬」、「年資2年」等語(見裕 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民事陳報狀)。可知聲請 人除集結號早餐店外,應有另從事商品銷售之營業活動,惟 聲請人卻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且於本院訊問時 堅決否認之。綜上各情,堪認聲請人並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為詳實之記載,且有經本院通知到場故意不為真實陳 述之情形,參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本 件聲請更生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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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