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48號
KLDV,112,家救,48,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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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侯詩曇


代 理 人 葉鞠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 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因經濟能力欠佳,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件 ,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 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 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 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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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