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47號
KLDV,112,家救,47,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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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謝志隆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應缴納聲請費 用,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爱依民事訴訟法第1 0 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 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 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台南市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 ,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109至111年所得財產均為0元,有 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其主 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 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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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