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2年度,365號
KLDV,112,基簡,365,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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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朱明吉
黃素珠
朱明華
朱佑翔
朱秀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
行調查之處(按: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訴訟
,宜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俟被告之異議期滿而確認撤回是否生
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4號研
討結果參照),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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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