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林家禎
被 告 盧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087元,及其中1萬3,368元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1%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