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周政瑋
被 告 方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7時1分許,為挪動機車而於牽 車過程撞及停放於旁由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倒地受損(下稱系爭 事故)。致系爭車輛H殼、右側條、右飛鏢、右後視鏡、右 方向燈組、前土除、右前避震器受損(下合稱系爭損害), 經送廠修復後,支出費用共新臺幣(下同)9,500元,上開損 害乃肇因於被告之不法過失侵權行為所致,為此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估價單、 百呈車業行統一發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損照片等件影 本為證,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6月26日基警四分 偵字第1120409961號函附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 所員警工作紀錄簿、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監視器畫面照片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上揭時、地
,為挪動機車而致停放一旁由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倒地,致 系爭車輛受損害,對系爭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而被告復未 舉證證明其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且被告之 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應對 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自得依上 開法律規定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上 開修復系爭車輛之費用。本件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為有過 失乙節,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其自應就系爭車輛因此 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再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經送修後所支出修復費用合計9,500元等事實,業據提 出前揭估價單、百呈車業行統一發票等件為證。系爭車輛既 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而毀損,則原告因此所受之維修費用損失 ,自屬原告因被告過失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是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其損害9,500元【計算式:H殼2,500元+右側條1,200 元+右飛鏢1,200元+右後視鏡450元+右方向燈組950元+前土 除950元+右前避震器2,250元=9,500元】,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 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額之債權 ,並無確定期限,應自被告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從 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 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