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615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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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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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江蓉即魏瑞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魏江蓉即魏瑞容
勞保、郵局存款等財產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市○
區○村路○段0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