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6153號
KLDV,112,司執,26153,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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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615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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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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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江蓉魏瑞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魏江蓉魏瑞容 勞保、郵局存款等財產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市○ 區○村路○段0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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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