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5590號
KLDV,112,司執,25590,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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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5590號
債 權 人 許耀成(原名:許仁吉)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8 
債 務 人 詹子豪  住○○○○區○○街0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市○○ 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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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