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5272號
KLDV,112,司執,25272,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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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52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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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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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亞縝(原名楊麗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係於臺北市士林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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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