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4921號
債 權 人 莊一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國隆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 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16日以基院康112司執清字第24921號通知令其於文到5 日內補繳新臺幣240元,上揭命令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惟 債權人仍逾期未補繳,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