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10號
KLDV,112,司促,5310,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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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信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信宗於民國92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27日
起至民國112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53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21日止累計46,944元未給付
,其中46,556元為本金;3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3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56元 許信宗 自民國112年08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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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