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30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債 務 人 伍子言(即伍新國之繼承人)
伍子均(即伍新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伍新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伍
新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